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 內授消字第1080823472號令

主旨:訂定「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標示板規格及設置要點」、「液化石油氣燃氣導管施工標籤作業規定」、
「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書面陳報注意事項」、「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自行檢查注意事項」
,自即日生效。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三條之一修正條文:

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串接使用量不得超過一千公斤,其安全設施及管理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串接使用量在八十公斤以上至一百二十公斤者:
(一)容器應放置於室外。但放置於室外確有困難,且設置防止氣體滯留之有效通風裝置者,不在此限。
(二)有嚴禁煙火標示及滅火器。
(三)場所之溫度應經常保持攝氏四十度以下,並有防止日光直射措施。
(四)使用及備用之容器應直立放置且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採鐵鏈方式固定者,應針對個別容器於桶身部分予以圈鏈固定。(修訂)
(五)串接容器之燃氣導管應由領有氣體燃料導管配管技術士證照之人員,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七十九條 規定安裝,並以固定裝置固著於牆壁或地板;安裝完工後,應製作施工標籤,並以不易磨滅與剝離方式張貼於 配管之適當及明顯位置。(增訂)
(六)燃氣橡膠管長度不得超過一點八公尺,且最小彎曲半徑為十一公分以上,不得扭曲及纏繞;超過一點八公 尺,應設置串接容器之燃氣導管。燃氣橡膠管及燃氣導管應符合國家標準,銜接處應有防止脫落裝置。(增訂)
(七)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增訂)
(八)以書面向當地消防機關陳報。(增訂)
(九)應每月自行檢查第一目至第七目規定事項至少一次,檢查資料並應保存二年。(增訂)

二、串接使用量在超過一百二十公斤至三百公斤以下者,除應符合前款規定外,容器並應與用火設備保 持二公尺 以上距離。

三、串接使用量在超過三百公斤至六百公斤以下者,除應符合前二款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自動緊急遮斷裝置。
(二)容器放置於室外者,應設有柵欄或圍牆等措施,其上方應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 蓋,並距離 地面二點五公尺以上。
(三)應設置標示板標示緊急聯絡人姓名及電話。(增訂)

四、串接使用量在超過六百公斤至一千公斤以下者,除應符合前三款規定外,容器與第一類保護物最近之 安全
距離應在十六點九七公尺以上,與第二類保護物最近之安全距離應在十一點三一公尺以上。但設有防爆牆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八目所定書面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場所名稱及地址。
二、場所負責人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液化石油氣使用量。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第一項場所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 樓地板區劃分隔者串接使用量得分別計算。


違反上開規定,依「消防法」規定會逕行舉發!!
「消防法」第四十二條(罰則)
第十五條所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未符合設置標準,或儲存、處理及搬運未符合安全管理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